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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(di)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落实全面依法治国(guo)战略部署,深化法治央企建设,推动中(zhong)(zhong)央企业加强合规(gui)管(guan)理,切实防(fang)控风(feng)险,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(liang)发展,根据《中(zhong)(zhong)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(guo)公司法》《中(zhong)(zhong)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(guo)企业国(guo)有资产法》等有关(guan)法律法规(gui),制定本办法。 第(di)二条 本办法适用(yong)于国(guo)务院国(guo)有(you)资产监督(du)管理(li)委员会(以(yi)下简称国(guo)资委)根(gen)据(ju)国(guo)务院授(shou)权履行出(chu)资人(ren)职责的中央企(qi)业。 第三条 本(ben)办法(fa)所称合(he)规,是指企业(ye)经营管(guan)理行为和(he)员工履(lv)职行为符合(he)国家法(fa)律法(fa)规、监管(guan)规定、行业(ye)准则和(he)国际条约、规则,以及(ji)公司章(zhang)程、相关规章(zhang)制度(du)等要求。 本办法所称合(he)规风险(xian),是指(zhi)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(ying)管理过程(cheng)中因违规行为(wei)引发法律责任、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。 本办(ban)法(fa)所称合(he)规管理,是指企(qi)业(ye)以(yi)有效防控合(he)规风险为(wei)目的(de),以(yi)提升(sheng)依法(fa)合(he)规经(jing)营管理水平为(wei)导向,以(yi)企(qi)业(ye)经(jing)营管理行为(wei)和员工履职行为(wei)为(wei)对象,开展的(de)包括建立合(he)规制度、完善(shan)运(yun)行机制、培育合(he)规文(wen)化、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、有计(ji)划的(de)管理活动。 第四条 国(guo)资(zi)委负责指导、监督中央企业合(he)规管(guan)理工作,对合(he)规管(guan)理体系建设情(qing)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,依据相关规定对违(wei)规行为(wei)开展(zhan)责任追(zhui)究。 第(di)五条(tiao) 中央企(qi)业合规(gui)管理工作(zuo)应当遵(zun)循以下原则(ze): (一)坚持党(dang)(dang)(dang)的领导。充分发挥企业党(dang)(dang)(dang)委(党(dang)(dang)(dang)组)领导作用,落实全(quan)面(mian)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(yao)求(qiu),把党(dang)(dang)(dang)的领导贯穿(chuan)合规管理全(quan)过程。 (二(er))坚(jian)持(chi)全面覆盖。将(jiang)合规要(yao)求(qiu)嵌入经营管理各领(ling)域各环节,贯穿决策(ce)、执行、监督全过(guo)程(cheng),落实到各部门、各单位(wei)和(he)全体员工,实现(xian)多方联动、上下(xia)贯通。 (三(san))坚持权责(ze)清晰。按照“管业(ye)务必须(xu)管合(he)规(gui)(gui)”要求,明确业(ye)务及职(zhi)能部(bu)门、合(he)规(gui)(gui)管理部(bu)门和监督部(bu)门职(zhi)责(ze),严格落实员工合(he)规(gui)(gui)责(ze)任,对违规(gui)(gui)行为严肃(su)问(wen)责(ze)。 (四)坚持(chi)务(wu)实(shi)高效。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(shi)际的合规管(guan)理(li)(li)体系,突(tu)出对重点领域、关键环节(jie)和重要人员的管(guan)理(li)(li),充(chong)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(duan),切实(shi)提高管(guan)理(li)(li)效能。 第六条(tiao) 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、人员(yuan)、经费(fei)、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(gong)必(bi)要条(tiao)件,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(kai)展。
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
第七条 中(zhong)央(yang)企业党(dang)委(党(dang)组)发(fa)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促落实的领导作用(yong),推(tui)动合规(gui)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(ge)遵循和(he)落实,不断(duan)提升(sheng)依法(fa)合规(gui)经(jing)营管理水平。 中央企业应当(dang)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(zhi)(zhi)度,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(党组)领导下,按照有关规定(ding)履行相应职责,推动(dong)相关党内法规制(zhi)(zhi)度有效(xiao)贯彻落实(shi)。 第(di)八条 中(zhong)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(ding)战略、作决策、防风险作用,主要(yao)履行以(yi)下职责: (一)审议批准合(he)规管理基本制(zhi)度、体(ti)系建(jian)设方案和年(nian)度报告等。 (二)研(yan)究决定合(he)规管(guan)理重(zhong)大(da)事项。 (三)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(xi)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。 (四(si))决定合规管理部(bu)门设置及职责。 第九条 中央企业经(jing)理层发挥谋(mou)经(jing)营、抓落实、强管理作(zuo)用,主要履行(xing)以(yi)下职责: (一)拟(ni)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,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(二)拟订(ding)合规管(guan)理(li)基本制(zhi)度,批(pi)准(zhun)年度计划等(deng),组(zu)织制(zhi)定(ding)合规管(guan)理(li)具体(ti)制(zhi)度。 (三)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。 (四)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(suo)属单位合规(gui)管理(li)工作。 第(di)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(yao)负责人(ren)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(di)一(yi)责任人(ren),应当切实(shi)履(lv)行(xing)依法合规经营管(guan)理(li)重要(yao)组织者(zhe)、推动者(zhe)和实(shi)践者(zhe)的职责,积极推进合规管(guan)理(li)各项工作。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(wei)员会,可以与法治建(jian)设领(ling)导机构等(deng)合署(shu)办公(gong),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(gong)作,定期召开会议,研(yan)究解决重点难(nan)点问题。 第(di)十(shi)二条 中央企(qi)业应当结(jie)合(he)实际设(she)立首席(xi)合(he)规官,不新增领(ling)导岗位(wei)和职数(shu),由总法(fa)律(lv)顾(gu)问兼任,对企(qi)业主要负责人(ren)负责,领(ling)导合(he)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,指导所属单(dan)位(wei)加强(qiang)合(he)规管理。 第十三条(tiao) 中(zhong)央企业业务及职(zhi)(zhi)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(li)主(zhu)体责任,主(zhu)要履行(xing)以下职(zhi)(zhi)责: (一)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(du)和(he)流程,开(kai)展合规风(feng)(feng)险识别(bie)评估,编制风(feng)(feng)险清(qing)单和(he)应对预案。 (二(er))定期梳理重点(dian)岗(gang)位合规(gui)风险,将合规(gui)要(yao)求(qiu)纳入岗(gang)位职责。 (三)负责本(ben)部门(men)经营管理行(xing)为(wei)的合规审查。 (四)及时报告合(he)规风险,组织(zhi)或者配合(he)开展应(ying)对处(chu)置(zhi)。 (五)组(zu)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(gui)问题(ti)调查和整改。 中央企业应(ying)当(dang)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(gui)管(guan)理员,由业务骨(gu)干担(dan)任,接受合规(gui)管(guan)理部门业务指(zhi)导和(he)培(pei)训。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合规(gui)管理部(bu)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(gui)管理工(gong)作,主要履行以下职(zhi)责: (一)组织(zhi)起草(cao)合规管理基本制(zhi)度(du)、具体制(zhi)度(du)、年度(du)计划(hua)和工作报告等。 (二)负责规(gui)(gui)章制度、经济合(he)同(tong)、重大决策合(he)规(gui)(gui)审查。 (三)组织开展合规风(feng)险识别、预(yu)警(jing)和应对处(chu)置,根(gen)据董事会(hui)授(shou)权开展合规管理(li)体系(xi)有效性(xing)评价。 (四)受理职责范围内的(de)违(wei)规举报,提(ti)出(chu)分类处(chu)置意见,组织或者参与对(dui)违(wei)规行为的(de)调查。 (五)组织或者协助业务(wu)及职能(neng)部门(men)开展(zhan)合规(gui)培训,受理合规(gui)咨询,推进(jin)合规(gui)管理信息化建(jian)设。 中央(yang)企业(ye)应(ying)当(dang)配备与经营规(gui)模(mo)、业(ye)务(wu)范围、风险水平相适(shi)应(ying)的专职合规(gui)管(guan)理人员(yuan),加强业(ye)务(wu)培训,提升专业(ye)化水平。 第(di)十五条 中央企业纪(ji)检监察机构和审计、巡(xun)(xun)视巡(xun)(xun)察、监督(du)(du)追责(ze)等部门依据有关规(gui)定(ding),在(zai)职(zhi)权范围内对合(he)规(gui)要求落实情(qing)况进行监督(du)(du),对违规(gui)行为进行调查,按(an)照规(gui)定(ding)开(kai)展责(ze)任追究。
第三章 制度建设
第(di)十(shi)六(liu)条 中央企业(ye)应(ying)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(li)制(zhi)度(du),根据适用范围(wei)、效力层级等(deng),构建分级分类的(de)合规管理(li)制(zhi)度(du)体系(xi)。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(ben)制度(du),明确总体(ti)目标(biao)、机构职责、运行机制、考核评价、监督问责等内容(rong)。 第(di)十八条 中(zhong)央企业(ye)应当针对反垄断、反商(shang)业(ye)贿(hui)赂、生态(tai)环(huan)保(bao)、安全(quan)生产、劳动用工、税务(wu)管(guan)理、数据保(bao)护(hu)等重点领域,以及合(he)规(gui)风险较高的业(ye)务(wu),制定合(he)规(gui)管(guan)理具(ju)体制度(du)或者专(zhuan)项指南(nan)。 中央企业应(ying)当(dang)针对(dui)涉外业务重要领域,根(gen)据所在国家(地区)法律(lv)法规等(deng),结合(he)实际制(zhi)定专项合(he)规管(guan)理制(zhi)度。 第十(shi)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(lv)法规(gui)、监管政(zheng)策等变化情(qing)况,及时对(dui)(dui)规(gui)章制(zhi)度进(jin)行(xing)修订完善,对(dui)(dui)执(zhi)行(xing)落实情(qing)况进(jin)行(xing)检查。
第四章 运行机制
第(di)二十(shi)条 中央(yang)企业应(ying)当建立合规风(feng)(feng)险识别(bie)评估预(yu)警机(ji)制(zhi),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(feng)(feng)险,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(feng)(feng)险数据库,对风(feng)(feng)险发生的可(ke)能性、影响程度、潜在(zai)后(hou)果等(deng)进行分析,对典型性、普遍性或者可(ke)能产生严(yan)重后(hou)果的风(feng)(feng)险及时(shi)预(yu)警。 第二(er)十(shi)一条 中央企业(ye)应(ying)(ying)当将(jiang)合(he)(he)规审(shen)查(cha)作为(wei)必(bi)经(jing)程序(xu)嵌入经(jing)营管(guan)理流程,重大决策事(shi)项的合(he)(he)规审(shen)查(cha)意见(jian)应(ying)(ying)当由首(shou)席合(he)(he)规官签字,对决策事(shi)项的合(he)(he)规性提出明确意见(jian)。业(ye)务及职(zhi)能部门(men)、合(he)(he)规管(guan)理部门(men)依据职(zhi)责(ze)权限完(wan)善审(shen)查(cha)标准、流程、重点等,定期对审(shen)查(cha)情况开展后评估。 第二(er)十二(er)条 中(zhong)央企业(ye)发(fa)生合规风险(xian),相(xiang)关(guan)业(ye)务及(ji)职(zhi)能部门应当及(ji)时采(cai)取应对措施,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。 中央企(qi)业因违规(gui)行为(wei)引发重(zhong)大(da)(da)法(fa)律纠(jiu)纷案件、重(zhong)大(da)(da)行政处罚(fa)、刑事案件,或(huo)者(zhe)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(zhong)大(da)(da)合(he)(he)规(gui)风险事件,造成或(huo)者(zhe)可能造成企(qi)业重(zhong)大(da)(da)资产损失(shi)或(huo)者(zhe)严重(zhong)不(bu)良影响的,应当(dang)由(you)首(shou)席(xi)合(he)(he)规(gui)官(guan)牵头,合(he)(he)规(gui)管理部(bu)门(men)统筹协调(diao),相(xiang)关部(bu)门(men)协同配合(he)(he),及时采取措(cuo)施妥善应对。 中央企业(ye)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,应当(dang)按照相(xiang)关规定(ding)及时向(xiang)国(guo)资委报(bao)告。 第二十三条 中(zhong)央企业应当建立(li)违规问(wen)题(ti)整改机制(zhi),通(tong)过健全规章制(zhi)度(du)、优化业务(wu)流(liu)程等,堵(du)塞(sai)管理(li)漏洞,提(ti)升依(yi)法(fa)合规经(jing)营管理(li)水平。 第二十四条 中(zhong)央(yang)企业应当设立(li)违(wei)(wei)规(gui)举(ju)报平台,公布(bu)举(ju)报电(dian)话、邮箱(xiang)或者(zhe)信箱(xiang),相关(guan)部门按照职责(ze)权(quan)限(xian)受理违(wei)(wei)规(gui)举(ju)报,并(bing)就举(ju)报问(wen)题(ti)进行(xing)调查和处理,对(dui)造成资产损失(shi)或者(zhe)严重不良后果的,移交责(ze)任(ren)追究部门;对(dui)涉嫌违(wei)(wei)纪违(wei)(wei)法的,按照规(gui)定移交纪检监察(cha)等相关(guan)部门或者(zhe)机(ji)构。 中央企业应当(dang)对举报(bao)(bao)人(ren)的身份和(he)举报(bao)(bao)事项严格保密,对举报(bao)(bao)属实的举报(bao)(bao)人(ren)可以(yi)给予适当(dang)奖励。任(ren)何单位和(he)个人(ren)不得(de)以(yi)任(ren)何形式对举报(bao)(bao)人(ren)进行打(da)击报(bao)(bao)复。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(gui)(gui)行为追责(ze)问(wen)(wen)责(ze)机制,明确责(ze)任范围,细化问(wen)(wen)责(ze)标准(zhun),针(zhen)对问(wen)(wen)题和线索(suo)及时开(kai)展调查,按照(zhao)有(you)关规(gui)(gui)定(ding)严肃追究违规(gui)(gui)人员责(ze)任。 中(zhong)央企业应当建(jian)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(li)和(he)员工(gong)履职违规(gui)行为记录(lu)制度,将(jiang)违规(gui)行为性质、发生次数、危害程度等(deng)(deng)作为考核(he)评(ping)价、职级评(ping)定等(deng)(deng)工(gong)作的重要依(yi)据。 第二十(shi)六(liu)条(tiao) 中央企(qi)业应当(dang)结合(he)实际建立(li)健全合(he)规管(guan)理(li)与法务(wu)管(guan)理(li)、内(nei)部控制(zhi)、风险(xian)管(guan)理(li)等(deng)协(xie)同运作机(ji)制(zhi),加强统筹协(xie)调(diao),避免交叉重复,提高管(guan)理(li)效能。 第二(er)十七条(tiao) 中央企业(ye)应当(dang)定(ding)期开(kai)展合规(gui)管(guan)理体系有效性评(ping)价(jia),针对重(zhong)点业(ye)务合规(gui)管(guan)理情况适时开(kai)展专项(xiang)评(ping)价(jia),强化评(ping)价(jia)结果运用。 第(di)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(zuo)为(wei)法治建设(she)重要内容,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。
第五章 合规文化
第二(er)十(shi)九条 中(zhong)央(yang)企业应(ying)当(dang)将合(he)规管理(li)纳入党委(党组(zu))法(fa)治专题学(xue)习(xi),推动(dong)企业领导人(ren)员强化合(he)规意识,带头依法(fa)依规开展经营管理(li)活动(dong)。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(ying)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,制定年度培训计划,将合规管理作为(wei)管理人(ren)(ren)员、重(zhong)点岗位(wei)人(ren)(ren)员和(he)新入职(zhi)人(ren)(ren)员培训必修内容。 第三十一(yi)条(tiao) 中央(yang)企业(ye)应当加强合(he)规(gui)(gui)宣传教育,及时(shi)发布合(he)规(gui)(gui)手册(ce),组织签订(ding)合(he)规(gui)(gui)承诺,强化全员守法(fa)诚信(xin)、合(he)规(gui)(gui)经(jing)营意识。 第(di)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(ying)当引导全体(ti)员工(gong)自(zi)觉践行(xing)合(he)规理念,遵守合(he)规要求(qiu),接(jie)受合(he)规培训,对(dui)自(zi)身行(xing)为合(he)规性负责,培育(yu)具有企业特色的合(he)规文(wen)化。
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
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(dang)加强合规(gui)(gui)管理信息化建设,结合实际将合规(gui)(gui)制度(du)、典型案例(li)、合规(gui)(gui)培(pei)训(xun)、违规(gui)(gui)行(xing)为记录等纳(na)入信息系(xi)统。 第三十四(si)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梳理(li)业务流程,查(cha)找合(he)规风险点,运(yun)用信(xin)息化(hua)手段将合(he)规要求和防(fang)控(kong)措施(shi)嵌(qian)入流程,针对关键节点加强(qiang)合(he)规审查(cha),强(qiang)化(hua)过程管控(kong)。 第三十五条 中(zhong)央企业应(ying)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(xi)(xi)系统与财务、投资(zi)、采购等其他信息(xi)(xi)系统的(de)互联(lian)互通,实现数据共用共享。 第三十(shi)六条 中央(yang)企业应当利用(yong)大(da)数(shu)据等技术(shu),加强对重点领域、关键(jian)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,实现(xian)合规风险即时预警、快(kuai)速处(chu)置。
第七章 监督问责
第(di)三十七条(tiao)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,因合规管(guan)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,国资委(wei)可以约(yue)谈相(xiang)关企业并责成整(zheng)改;造成损失(shi)或者(zhe)不良影响的,国资委(wei)根(gen)据相(xiang)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。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(qi)(qi)业(ye)应(ying)当(dang)对在履职(zhi)过(guo)程中因故意或(huo)者重大过(guo)失(shi)(shi)应(ying)当(dang)发现而(er)未(wei)发现违规问(wen)题,或(huo)者发现违规问(wen)题存在失(shi)(shi)职(zhi)渎职(zhi)行(xing)为,给企(qi)(qi)业(ye)造成损失(shi)(shi)或(huo)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(he)人员开展责任追究(jiu)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(shi)九条 中央企(qi)业应当根据本办(ban)法,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(gui)管理制度(du),推动所属单(dan)位建(jian)立健全合规(gui)管理体系(xi)。 第四十(shi)条 地方(fang)国有资产监督管理(li)机构参照本办法,指导(dao)所出(chu)资企(qi)业(ye)加强合规管理(li)工作(zuo)。 第四十(shi)一条(tiao)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(fu)责解释(shi)。 第四十二条(tiao) 本办(ban)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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